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
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
发改价格[2006]912号
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、物价局 、财政厅(局) 、卫生厅(局) 、劳动保障厅(局) 、商务主管部门 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 、法制办 、纠风办 :
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《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》精神 ,现将《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》印发给你们 ,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。
附件 :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
发展改革委
财 政 部
卫 生 部
劳动保障部
商 务 部
国家药监局
国务院法制办
国务院纠风办
二○○六年五月十九日
主题词
:印发 药品 医疗 价格 通知
附件 :
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
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
近年来
,党中央
、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
,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
,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
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
,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
。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
,经国务院同意
,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
,提出以下意见
:
一
、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
。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
。按照“积极稳妥
、分步到位
;突出重点
、有升有降”的原则
,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
,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
、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
。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
,制止企业变换剂型
、规格
、包装变相涨价行为
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
,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
,顺加不超过15%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
,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
,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%以内
。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
。
二
、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
。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
,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
,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
,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(口岸)环节控制价格
,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
,降低最终零售价格
。试行核定出厂(口岸)价格的药品品种
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。
三
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
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
,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
,以增加价格透明度
。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
,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《价格法》的规定
,采取提价申报
、调价备案
、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
,具体办法另行制定
。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
,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
。
四
、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
。目前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
、中间环节加价过高
,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
,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
,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
。对流通差价过大
、中间环节盈利过多
、价格虚高的
,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
,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
。
五
、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
。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基础上
,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
,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
。认真贯彻落实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
,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
。
六、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。抓紧研究修订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
。在认真落实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》的基础上
,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
。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。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
,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,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
、合理施治
。
七
、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
。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
,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
,主动控制医疗费用
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
,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,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
,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
。完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政策
,促进定点医疗机构
、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
。
八
、加强监督检查
。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
,规范自身行政行为
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
,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
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
,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
;问题严重的
,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
,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
,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
。
在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
、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过程中,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
,相互配合
,积极研究探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
,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创造条件
。